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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高速交通违法被开“0元罚单” 提起行政诉讼

天津网 讯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市民陈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超速低于10%,被交警开出罚单,罚款数目为0元,这令陈先生感到惊诧。陈先生查询相关法律后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机动车相关规定,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为什么要开

    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高立红  市民陈先生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超速低于10%,被交警开出罚单,罚款数目为0元,这令陈先生感到惊诧。陈先生查询相关法律后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机动车相关规定,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的,未造成后果的,予以警告,为什么要开零元罚单呢?”陈先生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河东区法院受理此案。

  陈先生出示的罚单显示,其“于2015年4月9日12时04分,在津滨高速上行6公里+700米,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处罚款0元。”在上述内容下面,是罚单的固定内容:“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到工商银行、农商银行ATM机等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的数额的5%加处罚款。”

  陈先生在诉状中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处警告或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条是交管部门在处罚决定书中引用的法条,但依据此法条作出的处罚内容竟然是‘处罚款0元’,交管部门显然没有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陈先生还查到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颁发的《关于规范查处机动车违反限速规定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驾驶中型以上客货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车速10%以下,未造成后果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有这样的依据,予以警告符合规定,但为什么偏偏要开零元罚单?”

  被告公安交通管理局河东支队答辩称:“2016年5月10日,原告到我支队万新村大队处理津DG8253号小型轿车在津滨高速超速10%以下的违法行为,根据网上查询到的违法信息,民警依程序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局程序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该部门认为,在处理原告交通违法一案过程中并无不妥。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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