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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付费搜索的监管空白

天津网 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李明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评论员 李明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提出,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几年前,一位朋友按照网络搜索得到的电话,向某航空公司北京办事处咨询。这个所谓的办事处其实是诈骗组织。较后关头,朋友识破了骗局,没有造成实际损失,但其他人碰到这种事还有没有这么好的运气,很难讲。就在那个时候,大家开始认识到付费搜索带来的不良后果,有时与骗子的帮凶无异。

  网络搜索服务的提供商是私人企业,有成本投入,营利无可厚非。但其提供的信息搜索服务具有社会公共信息的性质,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哪些钱可以赚,哪些钱不可以赚或者不能这么赚。遗憾的是,网络搜索服务的提供商非但不主动担责,反而想出种种托词逃避责任。较常见的是他们提供的是信息检索技术服务,而非广告服务,因此不受《广告法》约束。虽然付费搜索给个别使用者造成巨大损失不是较近才有的,但法律一直没有给予正面回答。无法可依的背景下,司法裁决往往不利于受害者。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付费搜索定性为广告,要求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这对广大网民来说无疑是个好消息。付费搜索服务是不是广告、如何监管,全世界都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我们的法律界依然可以就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但当务之急是不能让它再作恶了。不管网络搜索服务的提供商是否愿意,他们钻法律空子的好日子结束了。以后面对广告和广告主,他们要承担更多的审查责任。

  多年处于监管盲区的付费搜索衍生出诸多乱象。填补监管空白,回应现实需求,是法制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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