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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身份证结婚 婚姻登记行为予以撤销

7月13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案件,并当庭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据悉,这是掇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以来受理的首件行政诉讼案件。 马甲与马乙系同胞姐妹。1998年12月21日,17岁的马乙(1981年5月出生)为与龚某

  7月13日,掇刀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的案件,并当庭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据悉,这是掇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行政案件以来受理的首件行政诉讼案件。

  马甲与马乙系同胞姐妹。1998年12月21日,17岁的马乙(1981年5月出生)为与龚某结婚,使用姐姐马甲(1978年10月出生)的身份证信息,在沙洋县毛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随后,该所为马甲与龚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鄂(98)毛字第191号结婚证。1999年7月1日,龚某与马乙生育一子龚某某。今年7月初,龚某某因参军涉及到申报父母信息,马乙与龚某将上述事实告诉了马甲。

  7月5日,马甲以婚姻登记机关在为龚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尽到审查义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鄂(98)毛字第191号结婚证。同时,马乙与龚某被列为第三人。7月13日,掇刀区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马甲认为,该结婚证上的女方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是原告基本信息,结婚登记照片却是马乙的照片。由于原告与龚某没有结婚自愿,故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被告作出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

  被告沙洋县民政局辩称,1998年,龚某与马甲办理的结婚登记并非该局办理,鄂(98)毛字第191号结婚证是由当时的沙洋县毛李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所颁发,被告只是接管了档案资料。

  第三人马乙与龚某均表示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为冒用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当庭道歉。

  当天上午,掇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第三人马乙和龚某在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未如实提交相关身份信息,沙洋区毛李镇婚姻登记管理所在办理龚某和马乙结婚登记手续时未要求马乙提供身份证件,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致使第三人马乙以其姐姐马甲的身份信息办理了结婚证,沙洋县民政局(沙洋区毛李镇婚姻登记管理所撤销后由沙洋县民政局继续行使其职权)作出的前述行政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侵害了马甲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撤销。(记者邓琳 通讯员李卿 刘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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