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新闻网讯 (见习记者 王婷婷)28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工作新闻发布会。我市为湖北省第二个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试点,2016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
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将沙洋县、东宝区、掇刀区、沙洋监狱管理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由掇刀区法院集中管辖;京山县法院、钟祥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保持目前体制不变;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仍由原行政区域法院管辖。
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行政案件实施后,将有利于增强行政法官办案水平,提高我市法院行政案件质量;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当地政府部门对行政审判的干扰,提升司法公信。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当事人可以到当地法院递交诉状,然后由当地法院来转送到掇刀法院,或者法官到当地进行巡回审判。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民法院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较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鄂高法[2016]324号《关于同意荆门市掇刀区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对涉及沙洋县、东宝区、沙洋监狱管理局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沙洋县、东宝区、掇刀区、沙洋监狱管理局范围内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京山县人民法院、钟祥市人民法院保持目前管辖体制不变;沙洋县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沙洋县人民法院、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沙洋人民法院负责本辖区内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同时协助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办理有关立案、委托等事项。
三、自2016年7月1日起,起诉人应当向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向原管辖地法院提起诉讼的,原管辖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四、2016年7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