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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抗癌药代购案 情法易解困境难破

本案折射出的关键问题是普遍性的制度困境。如果不解决进口药价格虚高问题,不能拓宽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很可能还会产生类似情法冲突。 博得舆论广泛同情的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在被检察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于近日获

  本案折射出的关键问题是普遍性的制度困境。如果不解决进口药价格虚高问题,不能拓宽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很可能还会产生类似情法冲突。

  博得舆论广泛同情的抗癌药代购人”陆勇,在被检察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后,于近日获释。其代理律师表示沅江市检察院已撤回对陆勇的起诉,法院也对“撤回起诉”做出准许裁定。按照法定程序,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检察机关就将对陆勇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样的结局,或许体现出司法机关化解情法冲突的善意,也契合了公共舆论的期许。因为在普通民众的道德评判标准中,无偿帮助病友代购廉价抗癌药,不失为救苦救难的慈悲行为。如此善举却遭到刑事起诉,无怪乎300多名白血病患者会联名写信,请求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

  其实从本质上看,该案的情法冲突并没有舆论渲染得那么强烈。所谓国法不外乎人情,良法本身体现着生活中的常识、常理、常情,只要从立法目的和法律规范的整体进行把握,很多看似情法冲突的个案,在法律的框架内都不难找到化解之道。本案中,对于代购行为的违法性,即便是同情者也心中有数。根据刑法第141条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通过非正规渠道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而无需产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后果。如果仅限于刑法这一条文,便很可能得出构成犯罪的结论。

  但是,行为违法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一定要定罪科刑。代购是否构成“销售”本身存疑,何况本案中嫌疑人并无谋利证据。即便构成销售,我国刑法在总则第13条还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样的条文,对分则的各个罪名都有效力。去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据此,司法机关不难在综合适用法律规范的基础上,作出与人情伦理相一致的判断。

  所以,本案折射出的关键问题,并非个案司法中的情法冲突,而是一种普遍性的制度困境。在整个事件的讨论中,我们不该忽略那300多名联名写信的白血病患者,不是根据他们的意见去影响司法认定,而是他们本身的生存境遇。如果不能从制度层面为他们提供救助渠道,那么陆勇的获释依然无法纾解他们的困境。据称陆勇被捕后,很多人就断药了;但陆勇获释后,他们的药就能续上吗?说到底,如果不解决进口药的价格虚高问题,不能拓宽医保统筹的适用范围,很可能还会产生类似的情法冲突。本报特约评论员兵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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