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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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张鸣岐 李川 刚刚闭幕的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汇集了全体代表的智慧和力量,具有广泛深厚的社会基础,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四清一绿”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条例》有哪些亮点,违反《条例》将受到怎样的处罚?本报今日对《条例》作出全面解读。
立法背景及内容亮点
为美丽天津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现行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02年7月颁布实施,十几年来,对天津大气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天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高绍林说,为了保障美丽天津建设,需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结果显示,主要大气污染源依次是扬尘、燃煤、机动车尾气、工业生产超标排放等,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有针对性地加以治理、规范。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优先领域,北京市已经制定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需要与之相协调。
那么,新《条例》都有哪些主要内容?高绍林介绍,新《条例》共十一章、九十七条,主要规定七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防治目标和政府责任;二是建立大气污染共同防治制度;三是强化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总量双控制;四是突出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五是健全重污染预警与应急机制;六是建立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机制;七是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明确责任,突出共同防治;提高违法成本,实行按日连续处罚;注重信息公开和群众参与等都是这部《条例》的亮点。”高绍林说。
1 大气污染防治需要齐抓共管
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条例》对政府、排污单位、社会公众等各方面共同防治大气污染作出专章规定。
【《条例》解读】
明确政府责任 完善规划标准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种建设项目增加,涉及环境承载能力。实行大气污染防治,各级政府要从规划入手。《条例》第十条规定,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纳入全市环境保护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政府应当制定大气环境治理措施和阶段性达标方案。为了更严格地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需要根据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现状,采用比标准更加严格的地方标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制定天津地方标准;对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市政府可以制定严于标准的地方标准。
明确企业责任 实行排放浓度总量双控制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天津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
调整产业结构 控制高污染项目
扬尘、燃煤、机动车、工业生产是我市的主要大气污染源,而燃煤又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领域。《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产业结构调整的规定和准入标准,禁止新建、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有关淘汰落后产品、工艺、设备的规定。
坚持源头治理 严格单位排污责任
防治大气污染必须从源头上治理,严格落实排污单位的责任。《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对加强源头治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排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三是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四是排污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拆除、停用必须事先申报并获得批准。五是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六是排污单位必须严格履行监测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
严格排污收费 提高排污成本
排污费是为强化环境污染防治而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其目的是利用经济杠杆倒逼企业减排,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天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排污费标准,大幅提高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实施阶梯式差别收费,多排放多缴费,少排放少缴费。
公布重点排污单位 实施在线自动监测
大气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测设施是环保部门加强环境实时监管的有力武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环境容量、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和天津环保部门确定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市环保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便于公众监督。同时,要求大气污染物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安装使用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在线自动监测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准确。在线自动监测的有效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
扩大公众参与 实行群防群治
防治大气污染需要广泛吸收公众参与,群防群治。《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对保障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作了规定。
环境信息公开。政府有关部门要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开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公开排放大气污染物种类和数量等环境保护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p#分页标题#e#公众监督。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对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保护举报人。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接到举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违法案件不依法查处或者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共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提倡公众绿色出行,优先选择公共交通等出行方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