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城市快报记者 韩爱青 去年新消法规定了网购商品除四种特殊情况外均可享受七天退货的权利,不过至今消费者被拒绝退货的情况依然存在。日前,工商总局公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明确,故意拒绝或拖延退货的商家较高将受到50万元的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15日的,视为故意拖延和无理拒绝: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等。该办法将在今年3月15日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