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钢铁公司老总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后,以抵押支票方式骗取对方价值百万余元的钢材。
2012年4月20日,天津某钢铁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某虚构工地施工采购计划,在北辰区一钢材市场内与某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穆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以抵押支票方式骗取商贸公司124万余元的钢材。随后,任某将该笔钢材低价出售给保定市一钢材经销处,并使用货款中100万元用于归还其所欠小额贷款公司欠款。后在商贸公司多次催要下,任某归还60万元货款后逃匿。2013年11月,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中,上述钢铁贸易公司及任某已退赔商贸公司经济损失。结合已查明事实及相关法律,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单位天津某钢铁贸易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