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由于快艇速度过快,产生剧烈颠簸,造成坐在船头的一名游客腰椎压缩性骨折。就这样,浪漫的泰国海岛游成了伤心之旅。日前,这名游客将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天津河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构成违约,并判令其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7.7万余元。
出游之前,刘先生(化名)夫妇与某国际旅行社鼓楼门市部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去泰国旅游,7天5夜,每人费用4330元。当天,刘先生夫妇将旅游费用交给了该门市部。数日后,旅行社将包括刘先生夫妇在内的赴泰游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心情大好的刘先生,本来期待着能有一段美好的经历,但意外却发生了。到泰国的第三天,他在芭提雅金沙岛乘快艇时,自行选择在快艇的船头就座。让他怎么也想不到的是,由于快艇速度很快,船头被海浪拍起约一米,剧烈的颠簸造成其腰部受伤。
事发后,旅行社的领队陪同刘先生到当地医院进行了紧急救治。而后,刘先生又转到曼谷的医院救治。经诊断,其伤情为腰椎1节压缩性骨折。数日后,刘先生带着伤痛回到了国内,又在家属的陪同下到多家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始终未能上班。
伤势好转后,刘先生将该国际旅行社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在被告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中受伤,并导致无法继续游览合同约定的其他景点,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退回相应的旅游费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旅行社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被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原告受伤属于意外事件,与被告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案件审理中,刘先生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官经审理后,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旅游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其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事项,应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从保障旅游者人身安全的角度分析,告知、警示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是作为旅游经营者即旅游企业法定的合同义务。本案中,在组织游客乘船前往海岛时,作为专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除了应当考虑天气、船舶、驾驶人员资格等情况外,还应向所有旅游者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被告虽然在出团通知及安全须知中对行程中或自由活动中如果有刺激性活动项目进行了一定的风险提示,但其内容过于笼统,也不够具体,不能以此判定被告对于乘坐在船头的原告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证明有效防止了原告在船头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因此,由于被告没有履行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已对原告构成违约,应当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