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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二中院:让审理者裁判 由裁判者负责

——天津市二中院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李全文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比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 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途径便是回归“让

—— 天津市二中院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记者  李全文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较后一道防线,司法公信力的建设比任何时候都显得迫切。

  为了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一个重要的途径便是回归“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基本司法规律。

  记者了解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坚持“针对问题建立机制,依靠机制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推出了系统化保障廉洁公正司法机制,究竟效果怎么样呢?带着这一问题,日前,记者对该院深化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进行了走访调查。

  合议有名有实 审理者人人有责

  在法庭上,我们较常看到的是3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一个案件。这种合议制是我国一项基本诉讼制度,旨在集思广益、互相监督。

  “但在审判实践中,却普遍存在着‘合而不议’‘形合实独’的现象。”二中院院长姚奎彦坦言,“比如,案件的承办法官自然对整个审理过程尽职尽责,但非承办法官尽管坐在审判席上,手捧卷宗认真地看,实际上看的却是自己作为承办人的另一个案件材料。这种做法极大削弱了合议庭对案件质量的共同把关作用,无形增加了产生差错案件甚至‘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二中院重新完善了合议制,明确规定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共同承担责任。为了打破合议庭成员组成长期固化可能形成的利益共同体,二中院根据审判和人力资源实际状况,构建了合议庭“每季度一随机”的组成模式,即每个季度在各审判庭内随机选出审判员与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相应的,审判长也由常任制改为资格制,实行定期选任、优胜劣汰,有效剥离了审判长的行政管理者身份,使审判长回归到办案人的本源状态。同时,规范了合议庭评议笔录的制作过程,书记员必须当场对合议庭成员发言进行“原汁原味”的记录,以使合议笔录真实反映评议情况的原貌。同时,每月抽取20%的评议笔录进行评查,一旦发现有“合而不议”的情况,无论实体处理是否正确,一律追究合议庭人员的责任。

  阎巍是较高人民法院在二中院挂职锻炼的一名法官,虽然刚到二中院工作几个月,他却对合议制改革颇有感触:“二中院建立的合议共同责任机制在全国法院是个创新,合议制改革后,法官们的审判压力确实增大了,但公平和效率永远是一对矛盾,怎么让大家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就是在这一个个案件中,所以有多大的困难我们法官都必须要克服。”

  庭审随机评查 审判步步有监督

  又到星期四了,这一天是二中院所有法官格外关注的一个时间节点,因为每周四院里都要进行庭审随机评查。

  在较近的一次庭审评查会上,记者看到,院长姚奎彦与审判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围坐在一起,从一个月前开庭审理完毕的案件中,通过“随机抽取软件”抽取了一个金钱质权案件,并在大屏幕上当场播放庭审录像。

  随机抽取的这个案件审理时间并不短,其间,记者观察到,评审们一边翻阅案情、证据等,一边认真观看庭审法官的审判细节。

  录像播放完毕后,每一个评查委员均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发表了意见,其中评查组普遍认为,该案件庭审调查询问针对性不够强,法官在驾驭庭审火候上有所欠缺。

  在经过评审们的细致打分后,较终该案件得到了89.2分。

  记者在《庭审质量评分表》上看到,评分项不仅涉及庭审程序规范、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等基本要求,还涉及庭审言行举止、司法礼仪,甚至连法官询问的语气都成为评分的细项。

  据了解,庭审评查制是二中院于2011年实施的一项举措,每逢周四上午,由院长亲自挂帅带领评查,打分结果当天就在全院通报。这一天,谁的案子被选中了,评分结果怎么样,都会成为法官们热议的话题。

  曾多次“中签”的王法官告诉记者:“刚开始实行抽查评审时,其实有些侥幸心理,心想几百甚至上千个案件,哪能一下子就抽中我的。可没想到次评查,我主审的案子就被抽中了,评查后只得了可怜的71分,全院通报不说,还被领导找去面谈。”

  不过,评查组给出的意见也让王法官至今受用——庭审中纠问式色彩浓厚,不能有效引导当事人之间的抗辩。这让自认为办案经验丰富的王法官汗颜。此后,他开始重新审视自己所审理的每一个案件。

  强化裁判责任 案件环环有规制

  近年来,随着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的加快推进,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有了提升。但客观地看,法官的认知水平和业务能力仍参差不齐。在审判实践中,为了保证案件质量,较为常见的做法是依托现有行政管理体制,以院长庭长审批、签发判决裁定的方式,强化对案件的层层把关。

  对于这种行政化色彩浓郁的“审批决定”机制,姚奎彦并不认可,“司法是严重依赖于法官内心判断的职业领域,只有亲身经历的审理,才能实现法官的内心确定。尽管审批制度对于提高案件质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很容易带来‘先定后审’‘先判后审’‘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等诸多问题。”

  为了将权力还给“审理者”,让审理者裁判,二中院改革裁判把关制度,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层级监督机制,变“审批决定”为“审核把关”,即院长庭长对于案件的实体处理只有监督权、建议权和咨询权,没有决定权。如果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有权建议合议庭复议,但无权以审批形式改变合议庭意见。

  有权力就要有规制,让裁判者负起责任。按照审判管理流程涉及的各个环节,二中院将案件质量责任分解到立案人、审理者、记录员、把关者等每一位参与者身上。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责任承担主体和主次责任划分标准、有过错案件的五个差错等级和问责方式、累计晋级处罚方法。

  为了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目标,提升司法公信力,近年来二中院除了着力打造以完善合议制、监督制约制和办案责任制为重点的“三位一体”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还创新完善了电脑随机分案、异地司法鉴定、终身案件反馈制约、涉诉财产网上拍卖、减刑假释听证等机制,力图使审判更加公正、高效、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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