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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院公布私募基金刑事案件情况 两年审理18起

涉私募基金犯罪网络关系图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张家民 昨天,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院的“2014年审判工作系列白皮书”。白皮书涉及六个方面,其中的“涉私募基金刑事审判白皮书”尤其引人注目。据介绍,这是天津法院首次公布审理私

涉私募基金犯罪网络关系图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昨天,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该院的“2014年审判工作系列白皮书”。白皮书涉及六个方面,其中的“涉私募基金刑事审判白皮书”尤其引人注目。据介绍,这是天津法院首次公布审理私募基金刑事案件的相关情况,以及案件特点、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对策、建议,在国内也没有发现先例。数字表明,在过去两年中,天津二中院辖区法院共审理以私募基金作为敛财手段进行犯罪的案件18件,涉案金额108.2亿元。

  涉及被害人3.6万余人

  2013年至2014年,天津二中院辖区法院共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22件,涉案金额109.95亿元,涉及被害人超过3.7万人,其中有10件上诉到天津二中院进入二审程序。在这22件案件当中,以私募基金作为敛财手段进行犯罪的有18件,涉案金额108.2亿元,涉及被害人3.6万余人。在涉私募基金刑事案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率达到了100%。

  案件特点

  案发地分散辐射全国

  案件发生地分散,影响范围辐射全国。私募基金公司的大量出现,一方面对引导民间投资、活跃资天津场、促进企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随之出现了一些通过诈骗投资者钱财进行募集资金、吸收存款的空壳公司。据统计,18起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中有16起涉及空壳公司。

  18起案件当中公司注册地为滨海新区的有16件,虽然注册地集中,但案件发生地较为分散,影响范围辐射全国。部分犯罪分子甚至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以吸引更多的投资群众。

  每件案件涉案金额超6亿

  小额投资较多,投资人数不设上限,涉案资金总额巨大。为了尽可能多地吸引投资者,犯罪分子往往将单个投资者的投资数额下限设定的较低,甚至以“新股发行”、“原始股内部认购”为名,将股份打折出售给投资者,对认购人数也不做限制。涉案的私募基金公司利用上述手段,不仅在全国各地吸引了大量的小额投资者,而且“以小聚多”资金总额巨大。18起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平均每件案件涉案金额超6亿元。

  承诺年息较高达25%

  宣传内容具有较强的迷惑性,利用现代传播媒介,借用多种传销手段。以“高额回报”、“政策支持”做噱头,“投资项目”涉及各行业。犯罪分子多利用高额利息、分红的承诺引诱投资。在审结的案件中,犯罪分子承诺的年息较高达25%,月息甚至高达10%,并承诺以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不等的期限返还投资款及利润。

  反映出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建设的专门性和针对性不足

  (二)民间小额投资正规渠道收益率低,正面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不够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项目监管制度不完善

  对策与建议

  二中院相关负责人建议,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统筹监管体系,明确专职监管职责。完善风险监测措施,做好防范预警。要严格私募基金行业准入标准,完善注册、登记、备案管理措施。要加强对经营行为的风险监测,尤其注重对“线下”行为进行监控和规范。加大对违法违规私募行为的惩治力度,妥善处理涉私募案件。要积极运用行政管理手段,加强对违法违规私募行为的治理。建立私募基金违规退出机制,明确吊销营业执照的执行标准,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一律强制退出私募行业,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对涉嫌违法违规的私募企业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协调好工商、银监、经侦等部门的提前介入。对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非法集资案件,应及时采取控制涉案人员、查封和保全涉案资产等防范措施,防止涉案资产流失,避免引发社会群体性矛盾。此外,还应加强舆论引导和法制宣传,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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