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去年,天津法院共有16起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宣告无罪,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了保护。日前,市高级人民法院又颁布实施了《关于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要求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毋漏、宁枉毋纵等错误执法观,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
无鉴定人签字不能定罪
刘家萍母子和王高均系蓟县某村村民。一天,刘家萍母子一起到有关单位反映王高的问题,不想正遇王高到这里办事。双方发生口角后,王高从地上捡起一块砖,砸向刘家萍,致其受伤倒地。刘家萍的儿子见状,急忙冲向王高。王高一怒之下,又将他打伤。经鉴定,刘家萍儿子的耳鼓膜损伤程度为轻伤,刘家萍头部和右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鉴定意见书均无鉴定人签字和盖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鉴定书无鉴定人签字、盖章。根据较高人民法院等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听器听力损伤标准,该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构成轻伤,现缺少证据,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高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法院无法支持。
没录下定案动作宣告无罪
中年男子韩某受雇于冷某等人,在西青区某农贸批发市场从事大虾销售,该摊位为开放式场所。据冷某说,事发当日凌晨3时多,其将10万余元现金放到摊位的桌子里。当日5时30分,发现该现金被盗。在此期间,韩某负责照看摊位。在侦查期间,警方调取了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在3时56分至58分,韩某确有在摊位桌子里拿东西的动作,但无法确定拿到何物。当日3时至4时的监控录像还显示,除韩某外,曾有多人出现在该摊位附近。
韩某在庭审中称,监控录像中出现的其在摊位桌子里拿东西的动作,是他在拿用于卖虾的壁纸刀。其辩护人表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盗窃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无法确定被告人韩某实施了盗窃行为,故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彻底摒弃有罪推定
市高院刑一庭庭长程庆颐表示,市高院日前颁布实施了《关于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树立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彻底摒弃有罪推定、宁错毋漏、宁枉毋纵等错误执法观,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意见要求强化证据审查机制,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依法宣告无罪,不得降格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死刑案件中,影响死刑适用的重要量刑事实存疑的,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意见强调,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完善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
据程庆颐介绍,去年全市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共有16起。今后,天津各级法院的刑事审判将遵循意见的规定,较大程度地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