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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王树培等请求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树培、邢铁龙、刘志

(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树培、邢铁龙、刘志强、张家星、董泽平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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