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树培、邢铁龙、刘志强、张家星、董泽平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
(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树培、邢铁龙、刘志
(2015年1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款的规定,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树培、邢铁龙、刘志强、张家星、董泽平提出的辞去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