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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救助部门购买服务 吸引社会力量救助流浪汉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近日印发《天津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救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救助服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近日印发《天津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其中规定,救助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救助服务。

  据悉,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助补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和区县安排的专项资金。救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以及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救助保护支出。

  救助管理机构或地方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供主动救助、照料护理、康复治疗、教育矫治、临时安置、返乡救助和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等基本服务。如未成年人保护,救助补助资金可用于购买社会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提供的监测预防、调查评估、排查摸底等服务的费用;购买有资质的学校或其他社会力量为受助未成年人开展教育服务的支出。

  《办法》要求,救助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市和区县救助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规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票据报销办法,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合理和规范,达到正确反映和监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的目的。中央资金要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不得与区县本级安排的补助资金混用,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市级和区县补助资金还可用于救助机构添置设施设备和基础设施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救助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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