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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上下班途中”可认定工伤

[db:摘要]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肖婷)东楚晚报记者从黄石市妇联了解到,关于工伤如何认定,特别是“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一直以来都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对此,市妇联列举一个案例,解释说明“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都可以作为工伤的认定。
  何某系A镇小学的一名教师,一天上午她被安排到市内B学校听课,中午在市区内就餐。从A镇小学及何某住处,到市内B学校没有直达的公交车,何某便采取骑摩托车、坐公交车、步行相结合方式往返。
  当天15:40左右,何某被人发现骑摩托车摔倒路边,此处距离A小学约二三百米,随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随后,何某就此次事故伤害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历了二次工伤认定,二次复议,二次诉讼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较后作出《职工工伤认定》,认定:何某受机动车事故伤害虽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上,但不是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内,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认定为工伤。何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案件分析:法院经审理认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与“合理路线”,是两种相互联系的认定,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时空概念,不应割裂开来。结合本案,何某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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