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王月 实习生 王丹明 根据《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为鼓励出租人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出租房屋,市国土房管局制定了《天津市出租人补贴操作程序》(以下简称《操作程序》)。2008年7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明》)的低收入家庭出租满一年以上,且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
根据《操作程序》出租人应当是出租房屋的产权人(购房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租给一户家庭。在租赁期限内,只能办理一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已申报为出租人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产权人(承租人)不得同时将其作为出租房屋,申领出租人补贴。出租人将成套单元住房其中一间出租的,其他房间不能视为他处住房。非成套独用住房,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认定。出租人原则上每年度只能申领一份出租人补贴。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组织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行政执法监察中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等有关部门联合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抽查。对虚报租赁关系、未实际租房的承租人,从抽查当月起停发承租人的租房补贴,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停发出租人补贴。
出租人补贴申请程序
出租人作为领取补贴的申请人,在房屋租赁期限满整年时,到房屋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1.出租人及承租人二代身份证;
2.出租房屋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3.《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4.承租人出具的《资格证明》;
5.出租人他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本人(含配偶)或出租人同户籍父母、子女他处住房的《天津市房地产权证》(尚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提供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证明或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同户籍父母、子女或不同户籍的配偶(需提供结婚证)的房屋可认定为他处住房。
6.出租人本人开立的天津银行个人一般结算性账户存折。
补贴发放
市住保办接到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上报的出租人补贴相关信息后,于收件当月进行程序性复核备案,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租人补贴款划至申请人开立的存折内。
出租住房为共有产权的,房屋产权共有人应当达成一致意见,确定其中一人申领。出租人居住的住房被征收(拆迁)的,自征收(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视为出租人不再具备出租条件。出租人补贴额=补贴标准×具备出租条件的月份数÷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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