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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高院通报天津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天津网 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张晓敏 祖先海 吴玉萍 12月3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天津法院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和今年1至10月本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并公布了六起典型案例。数据表明,本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

  天津网讯  每日新报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张晓敏 祖先海 吴玉萍  12月3日,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4年天津法院行政审判年度报告》和今年1至10月本市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情况,并公布了六起典型案例。数据表明,本市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大幅增长,其中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数量增长迅猛。此外,行政机关败诉案件数量和败诉率均明显增长,其中败诉案件主要集中于城建类行政案件,乡镇政府行政案件败诉率较高。

市高院通报天津行政案件审理情况

  天津法院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案件1

  何廷波等诉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不履行行政处罚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收到上级部门转来规划部门移送查处“春钢菜市场”违法建设的材料。2011年1月7日,何廷波信访投诉反映“春钢菜市场”属于违法建设,影响居民采光、通风、排水等问题。河东区综合执法局接到投诉后,经调查认为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不属于其职责范围,该局未予查处,亦未回复投诉人。何廷波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执法义务,依法拆除“春钢菜市场”的违法建筑,保护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赔偿因行政不作为给其造成的经济、精神等损失。同时其他十余名涉案违法建设相邻人亦提起诉讼请求相同的行政诉讼,形成共同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责令河东区综合执法局履行法定职责;驳回何廷波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案两审终审。

  案件2

  刘广慧诉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刘广慧利用休假时间跟随所在单位天津丰田合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田合成公司)前往张家界旅游,在乘坐火车从北京到张家界旅游途中,站在两个中卧铺之上帮别人拿取东西时,正好火车出站,由于火车起步时的惯性,导致刘广慧从中铺摔下,造成左肘受伤。刘广慧向天津市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东丽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2013年12月,东丽区社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广慧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刘广慧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判令东丽区社保局作出刘广慧所受伤害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刘广慧在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属于认定工伤的情形。判决撤销东丽区社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案一审生效。

  案件3

  颜承忠诉某公安分局

  不履行治安处罚法定职责案

  【基本案情】

  因自家煤厂的平房、库房被案外人拆除,颜承忠的家人遂报警,某公安分局受理后进行了调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以“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为由,通知不予刑事立案。颜承忠认为公安分局应就案外人是否构成行政违法,以及是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做出相应行政行为,但公安分局既未作出答复,也未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治安处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公安分局不履行治安处罚的法定职责违法,并判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某公安分局作出刑事《不予立案通知书》并送达后,还应继续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判决责令某公安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该案一审生效。

  案件4

  黄惠中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王庄街道办事处

  业主委员会行政备案案

  【基本案情】

  黄惠中原为天津市河东区长城公寓(以下简称长城公寓)业主委员会主任。2013年7月29日,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大王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王庄街道办事处)作出大王庄街物会备[2013]第3号行政备案,确认长城公寓业主委员会成员由黄惠中等五人组成,其中赵宗琪为业主委员会主任,黄惠中为业主委员会委员。黄惠中认为大王庄街道办事处在明知长城公寓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合法存在的情况下,滥用拥有的对业主大会予以备案的职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大王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备案。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撤销大王庄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备案。该案两审终审。

  案例5

  王铭诉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

  不履行行政义务案

  【基本案情】

  王铭与案外人白雪杨等就王铭名下的房屋达成买卖意向后,双方共同至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开房管局)要求打印《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以下简称房产买卖协议),并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南开房管局工作人员经系统检索发现,王铭曾与另一买房人黄占云等就上述房屋打印过一份《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该协议至今未予撤销,故拒绝为王铭与白雪杨等打印房产买卖协议和办理过户手续。王铭认为南开房管局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行政不作为,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开房管局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为王铭与白雪杨等打印房产买卖协议。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王铭的诉讼请求。该案两审终审。

  案例6

  天津利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

  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

  工商行政监督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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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平分局(以下简称原工商和平分局,现为天津市和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利骏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骏行公司)提供的合同进行审查时,认为合同中多处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随即立案,对利骏行公司进行了询问,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利骏行公司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利骏行公司认为,其制定汽车产品购销合同范本是行使法定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原工商和平分局无正当理由责令予以更改合同,侵犯经营自主权;原工商和平分局在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前,未履行法定事先告知程序,也未听取利骏行公司的申辩,违反法定程序。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原工商和平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维持原工商和平分局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该案一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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