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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被当街扒衣暴打疑发生在潜江

这两天,一段原配带人当街殴打小三的视频在网络传播,视频中施暴方不仅殴打小三还扯掉其衣服。有人说事件发生在荆门城区天鹅广场,视频里施暴者所讲的是荆门本地方言。昨日,荆门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求证,证实此事件不是发生在荆城,而是疑似发生在潜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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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天,一段原配带人当街殴打“小三”的视频在网络传播,视频中施暴方不仅殴打“小三”还扯掉其衣服。有人说事件发生在荆门城区天鹅广场,视频里施暴者所讲的是荆门本地方言。昨日,荆门晚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求证,证实此事件不是发生在荆城,而是疑似发生在潜江一广场,遭侮辱的所谓的“小三”为当地人。

  “荆门大衣哥”报料:“小三”当街遭辱

  荆门微信网友“荆门大衣哥”编发一条信息,通过个人公众微信号发出,并上传视频截图,称原配带人当街殴打“小三”,还扯掉“小三”上衣和胸罩,并将录下的整个施暴过程上传网络,其行为令人发指。

  “荆门大衣哥”看到这段视频后编辑转发在微信圈里,以此提醒社会大众面对“小三”“小四”时,切不可做出不法举动。而不少人认为这一事件发生在荆城,因为当事人说的话带荆门口音,还有的直接指出发生在荆门城区的天鹅广场。

  记者求证:事件疑似发生在邻市潜江

  昨日上午,记者细看网上疯传的这段声称带有“荆门口音”的原配携人殴打“小三”的视频,整个视频时长1分多钟,由于视频绝大部分均对着倒地的“小三”,画面中很难看到其他建筑物,无法从视频上准确判断是否发生于荆门城区。

  视频显示,一人手持摄录设备,大概是手机,三名女性围着一年轻女性拳打脚踢,非常暴力。其中一女子用疑似荆门方言呼叫“她是小三”,并对同伴说:“脱、脱、脱……”三人合力将倒地女子上衣扯掉,倒地女子上身裸露。

  大概过了1分钟左右,有人到达现场极力劝阻打人的三人,但三人避开劝阻者,再次将年轻女子摁倒在地,以拳暴击,以脚狠踹。直到陆续有其他群众上前一起劝阻,事态才未进一步发展。

  其间,视频里有人说:“别人的家庭好好的,被你给毁了,真是太不道德了。”

  昨日10时许,记者来到荆城天鹅广场,现场比对视频画面,较终没有找到与视频画面相符的事发现场。

  随后,记者与“荆门大衣哥”和其他知情人联系,进一步求证,得知此事件疑似发生在邻近荆门的潜江市一广场,遭侮辱的所谓“小三”为当地人。

  律师说法:施暴者涉嫌侮辱罪

  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军分析认为,当街殴打扒人衣服,施暴者的行为涉嫌构成侮辱罪。

  刘军指出,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所谓“以暴力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是指以强制方法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如强迫他人戴高帽游行、当众剥光他人衣服、当众让其出丑等。暴力的目的不是为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在实施暴力侮辱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伤害后果的,即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同时,侮辱行为需公然进行,即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

  刘军同时也指出,如果证实遭侮辱女子是“小三”,她该不该承担法律责任?刘军说,其实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小三”明知对方已婚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则涉嫌构成重婚;如果不知则不构成重婚,也就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仅仅是受到道义的谴责,婚姻法规定的赔偿责任主体仅限于有过错的夫妻一方,而不包括婚外第三者。如果出现“小三”纠缠男方的,男方可以报警或者诉讼要求“小三”停止侵权。

  刘军提醒广大市民,任何公民维护自身的权益都应在法律框架下进行,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进行人身侵害和人格侮辱,对于“小三”这种社会谴责、鞭笞的对象,公民应该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问题,如果一味依靠暴力、甚至不惜触犯法律这样的行为惩罚“小三”,其结果不仅得不到社会的认同,反而会使自己陷入不利的法律后果,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链接

  前车之鉴令人深思

  案例一:女子两度当众脱人衣被追刑责

  2012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福建石狮的施某等人约小丹到某巷子吃夜宵,刚进入巷子,施某质问小丹是否抢其男友,并开始动手扒小丹的衣服,将衣服全部脱下后还强迫小丹躺在地上当椅子坐,并拿出手机说要拍照上传到网上。直至当日清晨5时,小丹才被闻讯赶来的堂弟接走。当月10日凌晨1时许,朋友吴某约小丹出去玩,在酒吧又见到施某等人,小丹被施某等人抓住脱光衣服,后小丹借机逃脱。当月17日,小丹报警,当地警方将施某抓获。后施某因涉嫌强制侮辱妇女罪被刑拘,受到了法律应有处罚。

  案例二:女子当众扒衣侮辱“小三”被判刑

  家住贵州兴义市的陈某,因怀疑丈夫与他人关系暧昧,竟扒下“小三”内裤进行侮辱泄恨。2012年5月17日,兴义市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6个月。

  据了解,陈某的丈夫张某和一女子杨某打工时相识。张某回到兴义后,杨某也来到兴义与张某联系。2006年2月5日下午6时许,陈某回到兴义市租住房内,遇到丈夫和杨某在自己家中,因怀疑两人关系暧昧,遂与杨某发生争吵、抓扯。当日下午陈某和母亲、姐姐又见到张某、杨某两人在一起,便持扫帚等物对杨某进行辱骂殴打,陈某强行扯下杨某的内外裤后将其拖到楼下水泥地上,致杨某下身全裸,引来多人围观。后经法医鉴定杨某头面部损伤为轻微伤。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

  记者 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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