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沙洋县工商局获悉,沙洋一位消费者李先生在某家具店订购了家具后想退款,幸好之前交的是“订金”而非“定金”,一字之差挽回了3000元。
今年5月,李先生在沙洋洪岭大道某家具店订购了一套橱柜,当场交付订金3000元。后因住房变动不想购买,要求商家退还订金遭到拒绝,7月上旬,他来到沙洋县工商局开发区工商所求助。
该所执法人员调查后认为,李先生的收据上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商家应该退还。执法人员向商家详细讲解了“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定金”在法律意义上具有担保作用,金额不得超过总价款的20%。若消费者违约则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若商家违约则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可视为一种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经调解,商家将3000元订金全部退还李先生。
县工商局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谨慎,当需预付一定金额时,请一定要明确“定金”和“订金”的概念。(见习记者杨砚池 通讯员李方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