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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民营经济“19条”配套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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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打造民营经济发展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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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 新作为 新篇章 学懂弄通做实十九大精神

  解读之一

  “三个一律”免征

  天津大刀阔斧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我市重磅推出民营经济“19条”政策,为民企发展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政策提出,大力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三个一律”全部免征,市相关部门对具体内容和配套细则进行了深入解读。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在我市地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取消的基础上,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生态资源项目,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对地方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

  关于此项政策,有五项配套细则:

  授权地方制定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征。这项政策主要涉及取消药品注册费、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征收标准降为零,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调整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市市场监管委将继续做好注册相关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经费保障。

  对地方有权确定标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免征。这项政策主要涉及免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和免征水利建设基金(防洪工程维护费)两项。市财政局拟制定出台停征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政策文件,废止原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文件,并按程序调整我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中央和地方共享的政府性基金,地方留成部分一律免征。这项政策主要涉及免征港口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地方留成部分。市财政局将地方留成部分资金预拨给这两项基金的征收部门天津海事局、市委宣传部,由两部门分别落实对企业的即征即退工作。

  关于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市财政局将会同市税务局、市残联三家联合出台降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按上一年度我市社会平均工资或单位平均工资孰低原则征收。

  解读之二

  天津率先在直辖市中

  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作为此次民营经济“19条”政策中重要的细则之一,昨日,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的工作意见》(简称《工作意见》),提出具体落实举措。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出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收费与建设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供热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

  根据《工作意见》,我市将从取消配套费收费、建立用地代征制度、配套建设纳入土地整理、推行供热建设市场化四个方面推进落实。

  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在全市范围全面取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原政策不予收取的工业、保障房等项目仍不予征收、沿用自行组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的做法外,其他项目全部不再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采用代征制度和统筹协调机制。一是我市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与出让或划拨地块相关的城市道路、排水、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用地采取代征制度。二是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确定土地储备项目规划范围及指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代征范围和建设内容及标准、经济可行性测算和项目完成时限等内容。具备可行性的项目,列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三是土地整理单位严格按照土地储备计划,在地块出让或划拨前同步完成相关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用地的收储和整理,包括地上物拆除、树木和设施的迁移以及地下各类管线的迁改等,并完成土地权属注销工作。

  完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体制。经营性土地出让前,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包括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排水、供水、燃气、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费用纳入整理成本。电力、通讯、供热管线及设施由专业管线单位自行投资、同步实施。

  供热工程建设实行市场化。新建项目供热工程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协商制定供热方案并支付相关费用。

  2018年1月1日至《工作意见》实施前已经出让或划拨的需按基金标准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收费合同和供热工程配套合同的建设项目继续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缴纳配套费,工程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解读之三

  地方税费降到法定税率较低水平

  企业开办实现“零收费”

  我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地方权限内税费按法定税率较低水平执行,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这是继北京后,全国第二个、世界第三个城市,实现企业开办“零收费”。围绕这项政策,市税务局、市政务服务办和市公安局分别制定了配套细则。 

  民营经济“19条”明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较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印花税税负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下调30%。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

  市税务局表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的较低应税所得率确定,这项政策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对我市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及饮食业四个行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完毕后,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范围标准与总局规定范围标准的较低限保持一致。

  各区主管税务机关将结合各自所辖核定征收企业特点,采取方便纳税人知晓、有利纳税人享受的途径和形式开展政策宣传,确保本次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各区主管税务机关于2018年12月15日前为本次涉及调整的纳税人完成应税所得率下调操作。调整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18年四季度预缴申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新的应税所得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因应税所得率调整导致前三季度多缴税款的,季度预缴暂不退税,留待汇算清缴时一并解决。

  印花税税负在现有标准基础上下调30%。这项政策对企业涉及到的工业制造业、零售企业、外贸行业购销合同以及仓储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率下调20%—30%的比例。

  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这项政策涉及到市政务服务办和市公安局。市政务服务办将从企业开办需求出发,在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窗口全面推行企业设立登记“一口进件、一口出件”办理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申请“一次提交、同步办理、信息共享、限时办结”工作流程,实现企业开办“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在公章刻制备案纳入“多证合一”基础上,将全市公章刻制企业纳入天津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在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可自主选择公章刻制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采集后实时推送至该系统。企业刻章时无需重复提交纸质版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确保刻章时间不超过0.5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印章,切实降低企业开办费用,实现在津办企业“零成本”。

  市公安局将组织对我市公章刻制企业开展政策宣传,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加快推进天津市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与市市场监管委企业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对接,确保企业设立登记同步办理公章刻制,扩大“互联网+公章刻制”使用范围;通过信息系统,对公章刻制数量进行统计,提供相关部门对公章刻制企业进行费用结算。提高公章刻制水平和防伪技术。按照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在全市范围推广防伪纹线、微码及公章专用安全芯片,提升公章防伪水平。严厉打击涉章类违法犯罪行为。持续打击私刻、伪造公章等涉章违法犯罪。(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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