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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

实施办法(试行)

  章 总则

  条 为加强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规范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合理控制投资风险,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发〔2015〕2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的委托管理、账户管理、受托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根据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设立天津市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基金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共11人。主任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负责同志和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政策,建立和调整工作机制,对违规问题处理等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并对职业年金基金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管。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汇报职业年金基金运营情况。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做好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事项的前期准备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机构组织推动工作落实,开展对外联络和宣传等工作。

  评选委员会由11名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市人社局2人、市财政局1人、市金融局1人、人民银行天津分行1人、天津银保监局1人、天津证监局1人、滨海新区人民政府1人、市人大代表1人、市政协委员1人、专家学者1人。评选委员会负责选择、更换受托人。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承担相关事务工作。

  第四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实行联席会议、集体决策、定期报告工作制度。集体决策采用投票机制,审议讨论后进行投票表决,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予通过,确保科学决策、有效监管。

  基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单独刻制印章。

  第三章 基金归集与账户管理

  第五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代理人,从具有企业年金基金托管资格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选择、更换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委托开立归集账户。

  归集账户托管协议应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实行全程托管。职业年金征收机构会同归集账户托管银行,按照缴费等信息对职业年金缴费等收入进行账实匹配后,由归集账户托管银行将职业年金缴费等收入直接划入归集账户。

  第七条 本市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单位缴费根据单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记账方式,根据实账积累部分投资收益率确定记账利率,按月计息;记账部分按规定需要做实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做实后支出;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对职业年金记账部分逐步做实。本市其他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津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职业年金计划采用份额法计量,按月定价,实行多计划统一收益率。启动运营当年,职业年金计划数量设置8个左右,初始积累资金及当年新增缴费按两档分配给各职业年金计划,档内资金分配比例一致,档次之间分配比例相差不超过职业年金基金总体规模的3个百分点。启动运营以后,根据委托运营资金规模和运营情况,适当调整。同一受托人、同一托管人只能管理本市1个职业年金计划。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综合考虑职业年金基金规模、缴费增量、计划及组合规模、运营效率及有效竞争等因素,研究提出具体计划数量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各职业年金计划基础上,设立全市职业年金统一计划,并由评选排名位的受托人以及该受托人选择的托管人,分别兼任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计算人。职业年金的待遇发放、清算、转移、退费等,从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受托管理的计划中支出,该计划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向受益人指定的收款账户直接发放职业年金待遇。

  第十条 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综合考虑各自受托计划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科学设置投资组合。每个职业年金计划中,可以设置标准投资组合、专门投资组合和受托直投组合;除受托直投组合外,其他投资组合不得少于3个。如受托人选择设立受托直投组合的,其分配比例不得超过本职业年金计划分配资金的10%。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投资组合设置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同一名投资管理人较多可以管理本市职业年金计划的3个投资组合,且3个投资组合不得属于同一计划。与受托人在同一集团的投资管理人,在该受托人受托管理的计划中,投资管理的分配比例不得超过该计划分配资金的30%。基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管理政策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评选委员会应坚持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受托人,受托人评选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受托人评选标准应综合考虑综合实力、市场地位、经营业绩、资产配置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运营服务能力、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等因素,评选前要对外统一发布公告,邀请基金监督部门对评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评选结果对外公示。

  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应按照双向、自主的原则,通过招标的形式选择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评选方案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评选工作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统一组织下开展。

  第五章 管理费

  第十三条 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包括基本管理费和绩效管理费,托管人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为基本管理费。基本管理费与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规模挂钩,绩效管理费与所管理的职业年金基金收益率挂钩。受托人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不超过2‰,其中基本管理费不超过0.5‰;托管人的基本管理费不超过1‰;投资管理人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不超过12‰,其中基本管理费不超过4‰。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管理费具体标准,由评选委员会经招标询价、协商后,在受托管理合同中进行明确。

  第十四条 职业年金基金基本管理费按日计提,按季支付;职业年金基金绩效管理费按月预提,按会计年度支付。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受托人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解释职业年金相关政策和行业动态,受理机关事业单位及受益人咨询,定期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反馈服务情况。

  第十六条 鼓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及其他相关机构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为本市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专业、优质服务。

  第七章 风险控制与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长期稳健投资理念,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拟定并适时调整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政策,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建立对受托人的绩效考核办法,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绩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投资收益、风险控制、服务保障等,绩效考核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受托人对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实施绩效考核,绩效考核办法、考核结果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备案。对于职业年金计划或组合的投资收益达不到投资目标的,不给付职业年金基金绩效管理费。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各基金管理机构的绩效考核结果及管理费计提、资金分配等情况。

  第十九条 市人社局对职业年金进行日常监督,包括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归集账户使用情况、绩效考核办法实施情况、绩效考核结果应用情况等,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市财政局对职业年金进行年度检查,通过聘请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职业年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向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及各职业年金计划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报告与披露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规范职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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