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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谈判抗癌药医保支付实行“三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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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北方网讯:日前曾报道,本市即日起将阿扎胞苷等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支付范围。纳入本次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其医保支付标准和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增付比例和门诊特定疾病用药范围按照本市有关政策执行。医保支付实行“定患者、定医院、定医师”三定管理。

  参保患者在门诊(含门特)使用17种谈判药品,应确定一家协议医疗机构及1到2名副主任(含)以上级别的医师,作为本人门诊(含门特)使用17种谈判药品协议医疗机构和责任医师。参保患者所用药品应符合限定支付范围,并办理谈判药品门诊(含门特)登记,参保患者在本人登记的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经责任医师开具的门诊(含门特)谈判药品,发生的有关费用按照医保有关规定报销。登记有效期一年,原则上每年可变更一次。协议医疗机构应如实、完整提供参保患者医疗信息,按照17种谈判药品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做好谈判药品门诊(含门特)登记备案工作。协议医疗机构应采用医疗费联网结算方式申报药品费,并严格按照17种谈判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申请医保支付。

  对于暂时无法保障供应17种谈判药品的协议医疗机构,可指定1至2家协议零售药店为参保患者提供配药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保按规定报销。

  对国家谈判药品实行单独管理,单独安排医保资金保证据实报销。门诊(含门特)使用的谈判药品单独汇总、转财,实行按月据实结算。住院使用的谈判药品,在强化总额管理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动态调整协议医疗机构总控指标。(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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