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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立规矩” 不得随意冠名

天津北方网讯: 近年来,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打着“中国”“中华”“世界”等旗号,行骗敛财,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还影响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从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民政部起草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天津北方网讯:近年来,一些非法社会组织打着“中国”“中华”“世界”等旗号,行骗敛财,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还影响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从市社会组织管理局获悉,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民政部起草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9月1日,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市民如有好的建议可以发至电子邮箱zcfgs@mca.gov.cn。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登记管理,均纳入适用范围,并要求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针对什么样的社会组织才能冠以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世界”等字样,《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组织的名称应当准确反映其特征。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会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基金会的名称应当与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相一致。社会服务机构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相一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国务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可以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经批准冠以上述字样的基金会,自登记之日起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津云新闻编辑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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