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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健全薪酬体系 体现知识价值

稳步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 天津北方网讯: 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本市日前发布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

  稳步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

  天津北方网讯:为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本市日前发布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健全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体系和收入增长机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采取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激励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等激励措施,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根据该意见,本市将建立绩效工资稳定增长机制,绩效工资管理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向高校、科研院所适度倾斜,稳步提高科研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对从事基础研究、农业和社会公益研究等研发周期较长研究工作的科研人员,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稳步提高基本工资收入。同时,建立分类考核与绩效奖励制度,建立分类评聘、晋升、绩效奖励等标准,不将论文等作为评聘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将科研和教学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作为评价、考核和奖励的重要内容。

  此外,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激励机制,健全完善国有企业科研人员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管理制度,以及收入与科技成果、创新绩效挂钩的奖励制度。探索对聘用的高层次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市场化薪酬制度。

  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兼薪

  本市日前发布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建立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兼薪政策体系,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以下简称企业科技特派员)到企业挂职或合作开展科技创新项目,规范和保障科研人员开展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目的的兼职兼薪活动。

  根据该意见,高校和科研院所、企业科技特派员、企业三方依法依规签订协议,约定工作期限、工资待遇、报酬与奖励、个人所得税缴纳以及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等事项。企业科技特派员在企业期间,继续享受原单位工资待遇,并可以依照约定在企业领取生活补助金、绩效奖励等报酬或者领取企业年薪,同时享有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权利。

  此外,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并报所在高校、科研院所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创业项目涉及所在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与相关企业三方应当以协议方式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离岗创业档案关系保留5年

  本市日前发布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带着科技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科研人员离岗创新创业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在5年内保留档案和人事关系。

  根据该意见,高校、科研院所与离岗科研人员以协议方式约定离岗事项、离岗期假、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变更聘用合同。离岗创新创业项目涉及原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离岗科研人员、相关企业三方以协议方式明确相关权属和收益分配等。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社会保险费仍按原渠道缴存,缴费基数参照原单位同类人员确定。

  根据该意见,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用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离岗科研人员提出申请可提前返回原单位,如无相应岗位空缺,可暂时突破岗位总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

  为发挥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本市日前发布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加大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进一步落实好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根据该意见,将加大财政科研经费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市财政性资金资助的市级自主创新项目计划中的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项目、咨询服务类项目以及创新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绩效支出比例可占项目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60%,绩效分配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实际贡献挂钩。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科研人员参与项目的全时工作时间据实编制。

  此外,下放部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权,调整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科研仪器设备,可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在研项目年度结存资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入 可获股权激励税收支持

  本市日前发布《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将依法保障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奖励和报酬,通过股权激励和税收支持政策,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根据该意见,将充分发挥股权和分红的长期激励作用,强化高校和科研院所履行科技成果转化长期激励的法人责任,制定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所获股权变更、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实施办法,为获得股权奖励的科研人员做好股权变更、分红等服务。支持和指导高校和科研院所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作为对科研人员的奖励涉及股权注册登记及变更的,无需报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审批。

  此外,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大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津云新闻编辑刘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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