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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 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天津网 讯天津日报报道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更好地适应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进一步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意见》 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天津网讯 天津日报报道 日前,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更好地适应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挑战,进一步加强我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提升全市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水平,深化平安天津、安全天津建设,确保全市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制定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单位安全稳定,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当前,我市社会大局保持总体稳定,但随着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和城乡结构深刻变动,影响治安稳定的因素多元多样,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基础仍然薄弱,存在单位治安防范主体责任不落实、随意撤并减少内部保卫机构、保卫人员素质能力不高等问题,制约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深入开展,各类不安定因素和治安隐患潜滋暗长,影响单位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案(事)件时有发生,形势不容乐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目标

  坚持“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通过综合治理、源头管控,健全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和企防、警防、民防联动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体系,为实现全市安全稳定提供坚实保障。

  三、落实单位主体责任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单位对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主体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因承包、受聘等担任单位负责人的,为单位治安保卫共同责任人。

  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认真研究部署、检查落实本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和防范暴恐袭击工作措施,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强化治安、交通、消防等治安保卫工作责任落实,把治安保卫工作任务分解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与领导任期责任制和全员经济利益挂钩,与工作、生产、经营、科研、教学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要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强化保卫机构和保卫队伍建设。各单位要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单位总人数200人及以下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的,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2%。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单位总人数200人及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2名;200人以上500人及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3名;500人以上2000人及以下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5‰;2000人以上的,专职治安保卫人员不少于人员总数的4‰。未被确定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应设置保卫机构或明确相关责任机构,配备专职保卫人员。机关事业单位保卫机构由编制部门按相关规定设置。各单位要根据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足额配备持有保安员证的治安保卫人员负责重要部位的巡逻守护。落实和改善治安保卫人员工作、生活条件和福利待遇,为治安保卫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械,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治安保卫人员因履行职责受伤、致残或死亡的,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待遇。

  (三)强化维稳工作。各单位要主动做好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排查单位内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妥善做好预防化解工作。做好单位内部矛盾纠纷的疏导化解、问题解决等工作。

  (四)强化反恐防范。被列为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及本市《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DB12/522-2014)有关要求,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落实反恐怖防范岗位责任制,明确机构、部门、人员负责反恐怖防范工作,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定期开展对各项反恐怖防范工作措施的自查,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检查。

  (五)强化治安安全。各单位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规范》(DB12/537-2014)等要求,制定并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治安、交通、消防安全检查,强化重要部位治安防范,及时整改治安隐患,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单位保卫基础数据、治安隐患和治安信息等情况。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要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对重要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等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实体防护装置,将出入口、人员密集区和重要部位高清视频监控图像信息接入全市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网。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四、落实公安机关监管责任

  (六)强化指导监督检查。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加强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名单并报同级政府确定,依法加大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指导监督力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p#分页标题#e#

  (七)强化内保警务机制建设和科技实战应用。围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的公安工作体系,加强对行业系统的工作指导,健全内保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内保民警,推动内保工作与社区警务工作相结合,明确派出所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方面的职责任务,实现对管辖区域内实有单位治安管理的全覆盖、无遗漏。强化京津冀三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警务协作,筑牢首都“护城河”。充分运用新一代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建立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模式在警务实战中的应用,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警企工作平台和服务应用、自查申报、保卫基础数据采集等系统,提升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强化整体治安防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协调区、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综治部门,实行综合治理、源头管控。组织动员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基层组织人员、社会组织人员、治安积极分子等共同参与单位周边巡防工作,加强区域协防和联巡联控,推进网格化管理,实现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群防群治、整体防范。

  (九)强化情况掌握和预警研判。加强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到情况数据共建共享、综合利用,及时采集单位保卫基础数据,全面掌握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单位人、地、物、事、组织等基础信息,及时掌握单位内部情报信息。坚持有案必鉴,对涉及单位的各类警情和治安、刑事案(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向单位发布预警信息,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防范工作的指导。

  五、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

  (十)强化部门指导检查。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确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目标任务,明确相关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科学合理、职能清晰、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转高效的监管体系,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考评考核机制,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推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及时掌握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督促重大隐患整治,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六、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

  (十一)强化党委政府属地管理。各级党委、政府要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总体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大对党政机关、学校、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城市公交地铁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水、电、气、热、油等单位内部安全和反恐防暴工作经费投入,督促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绩效考核内容,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健全工作机制

  (十二)建立完善隐患整改督办机制。对单位存在的治安隐患,具有行业、系统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依法依规限期整改,跟踪督办,挂牌督办。对一时整改不了的一般性隐患,督促单位配置必要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及时依法处理,确保治安安全。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纳入单位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强化工作落实。

  (十三)建立完善奖励激励机制。对认真落实治安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在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将平安单位和平安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纳入基层平安创建内容,制定创建标准,命名达标单位,对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给予表扬。

  (十四)建立完善责任倒查机制。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问责力度。对因管理责任不落实或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大恶性案件的地区、单位,综治部门要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依纪依法追究领导责任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在监督、指导、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问责力度,严肃问责。

  (十五)建立宣传培训机制。加强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建立完善治安保卫人员培训制度,每年开展各层级、各层次治安保卫人员轮训。建立治安保卫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制度,提升治安保卫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加强对公安内保民警和社区民警的培训,提升公安机关做好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能力水平。弘扬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的先进事迹,营造人人支持治安保卫工作的浓厚氛围。

  八、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天津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调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综治办主任、市公安局主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综治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局为成员单位。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市综治办和市公安局联合组成,负责全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日常协调推动。各区要相应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市、区两级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要建立联合会商、信息通报等协调联动机制,研究部署推动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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