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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降低部分水土保持补偿收费标准

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具体为: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矿产资源

  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资〔2017〕93号),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具体为: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由原来的每平方米2元调整为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由原来的每立方米2元调整至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原来的2元调整至1.4元。以上标准从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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