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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将有法可依

为防止秸秆露天焚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近日,市政府发布《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

  为防止秸秆露天焚烧,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秸秆综合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近日,市政府发布《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设区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后,我市制定的首部政府规章。

  2015年,新修改的《立法法》公布后,我市积极做好承接立法权的准备工作,组织编制政府规章2016年度计划和“十三五”规划。经过公开征求立法建议、科学评估论证,市政府确定首部政府规章项目为《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5年11月,市政府法制办、市环保局组成工作专班,启动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工作。在走访调研秸秆综合利用企业、秸秆收贮点,召开座谈会听取县市区、乡镇、村干部、农机手、村民代表和市直相关部门的意见,较为全面了解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情况的基础上,起草专班赴河南、江苏、浙江等地学习借鉴工作经验。今年4月,起草专班完成初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专班多次赴基层开展座谈、召集市直相关部门座谈,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8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荆门市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草案)》,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秸秆是指水稻、油菜、小(大)麦、玉米、棉花以及其他农作物的茎叶及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办法》共设六章42条,从职责分工、露天禁烧、综合利用、激励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我市防止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条例还对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中的诸多管理难点和薄弱点加以明确,如《办法》要求各乡(镇)、村(社区)设立秸秆收贮点,同时鼓励社会主体投资设立秸秆收贮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收贮运服务体系建设。

  将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确定为我市首部政府规章内容,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荆门的具体体现,对于改善城乡居民生活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我市是农业大市,现有耕地400万亩,年产各类农作物秸秆400余万吨。推进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能进一步加强秸秆露天禁烧监管,促进秸秆综合利用,必将对防止空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记者邓琳 通讯员焦颖 赵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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