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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年夜饭聚会时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1月,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会活动期间突然猝死。随后,李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确认,李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参加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的活动中伤亡

  案情回顾:

  李某系某公司职工。2015年1月,李某参加公司组织的年夜饭聚会活动期间突然猝死。随后,李某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调查确认,李某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参加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的活动中伤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决定不予认定其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案例评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单位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一共有四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公司组织员工吃年夜饭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它不是强制性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活动,参加者是自愿参加,性质与普通的聚会相同。李某在年夜饭活动中猝死,既非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也非工作原因,不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情形,故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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